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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這筵席,誰埋單?\屈穎妍

2019-04-26 03:17:21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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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二字,常在報章法庭版出現(xiàn),一般市民的認知,“緩刑”即是不用坐牢。

  “佔中”發(fā)起人朱耀明判囚16個月、緩刑兩年;李永達和鍾耀華判囚八個月,緩刑兩年……於是他們可以昂然踏出法庭,又再高呼無怨無悔。

  然而,“緩刑”的意義其實是這樣的:先暫緩監(jiān)禁,如果緩刑期間再犯任何罪行,檢察官會向法院申請撤銷緩刑,被告就要返回監(jiān)獄。所以,“緩刑”是希望罪犯以良好行為向社會證明他愿意更生改過。

  即是說,以上三個“佔中”犯,只要兩年內(nèi)犯法,“緩刑”令就會被撤銷,他們通通要進監(jiān)房服刑。

  兩年太久,政客只會爭朝夕。於是,他們一天都等不了,就在步出法庭那夜,齊齊坐在荔枝角羈留所門外,參與聲援入獄夥伴的非法集會。

  有圖有片有人證有物證,朱耀明、李永達已在眾目睽睽下違反緩刑守則犯了法,執(zhí)法者應(yīng)該行動、檢察官應(yīng)該出手、法庭應(yīng)該彰顯法治,否則,“緩刑”的意義,就形同虛設(shè)、等同放生,失去警誡作用。

  愈來愈覺得,“佔中”就像一帖中藥,吞下苦澀,卻讓社會浮現(xiàn)出一切病征,人心出問題、教育出問題、傳媒出問題、法治出問題、官僚系統(tǒng)出問題……表面風(fēng)光,其實內(nèi)裏早已五癆七傷。而“佔中”九犯的判案,浮出的病況是法治潰爛。

  我沒唸過法律,我不懂法律,我跟普羅市民一樣,認為法律可以讓“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於是無怨無悔地相信它。

  然而,這次判罪,卻顛覆了我們對法治的幻想。執(zhí)法者犯法就叫“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講師議員犯法就是“服務(wù)社會情有可原”。牧師犯法不會與庶民同罪,學(xué)生無悔意一樣可以放虎歸山。

  最潰壞的還有法援系統(tǒng),一場“佔中”官司讓大家看清這個政府部門的尸位素餐。

  “佔中”九犯之中,黃浩銘、張秀賢、鍾耀華三人都是申請法援打官司的。法援用的是公帑,理應(yīng)由政府委派律師,不是你愛找誰就找誰。

  然而,今次代表黃浩銘的是資深大律師駱應(yīng)淦,代表鍾耀華的是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狀戴啟思,代表張秀賢的是擅長人權(quán)法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識看就知粒粒巨星陣容鼎盛,不識看也對那些鼎鼎大名絕不陌生。

  資深大狀每堂聆訊最低消費大約40萬至50萬港元,還未計法律團隊及文書處理等雜項費用,本案審訊歷時18天,即是過千萬訟費是走不掉的。三個社會破壞者為什麼可以拿法援、用公帑、聘星級大狀、打“佔中”官司,法援署長是不是該解釋一下?審計署長是否該徹查一下?

  一場大龍鳳鬧完了,你以為發(fā)起人要為“佔中”埋單?非也,其實最后掏腰包找數(shù)的,又是我們小市民自己。肉隨砧板的香港人,諷刺吧?可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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