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從前,若有警察被控罪,法官都會這樣說。
其實,論知法,警察又怎及得上律師呢?然而,昨天一宗黑暴期間的非法集結(jié)案判決,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等10名罪成被告中,任職大狀及律師的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還有街工黨魁梁耀忠和民主黨大佬楊森,竟齊齊獲得緩刑,即是說,毋須坐牢,而其他人卻要即時入獄由8個月到18個月不等。
同一項控罪,判處的刑期差不多,但為什麼有些人即時監(jiān)禁,偏偏幾個跟司法界有關係的大狀、律師卻全獲緩刑?難道真的如網(wǎng)民言:“朝廷識人有優(yōu)惠?”
法官說,考慮到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qū)服務及年老等理由,予以減刑或判處緩刑。
然而,楊森明明在庭上慷慨陳詞:“認罪但不認錯”,又反問法官:“我們行使公民權(quán)利,何以要經(jīng)當權(quán)者批準呢?”即是說,只要舉著“行使公民權(quán)利”的擋箭牌,就可以無視法律,這,是真心認罪的態(tài)度嗎?
吳靄儀選擇自己向法官求情,那番話,在我看來,根本就是恐嚇:“法律應該對人民的權(quán)利提供保障,而非奪走人民的權(quán)利,尤其在香港真正的民主仍未出現(xiàn),人民有賴法律保障他們,而法庭就是法律的最終裁決者。如果法庭行使法律時剝奪人民的基本權(quán)利,社會對法庭和司法獨立的信心就會被動搖。”
一個年輕裁判官,面對資深大律師名冊中排名第一的法律界大佬李柱銘,還有美國律師協(xié)會國際人權(quán)獎得主的大姐大吳靄儀,她還親自自辯“拋浪頭”講什麼“人民的權(quán)利”、“法律的初衷”,怯,是正常的。
都說司法界是個小圈子,即使不是官官相衛(wèi),也會官官相“畏”。
法官說,因為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背景良好兼在不同界別有顯著貢獻,故獲緩刑。背景好就不用坐牢,那上流社會跟屋邨仔犯同罪,是否會有不同判處?法律面前不該是人人平等嗎?
為什麼社會對這批反對派“大佬”的判決如此看重?因為我們希望“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公義得到彰顯。無論你頭頂有幾多光環(huán)、無論你站的道德高地有多高,犯了法,就要成為階下囚,不該有例外,這才是我們老百姓所追求的公平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