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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罪犯的私隱\屈穎妍

2022-01-16 04:24:28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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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我孤陋寡聞,從來,只見法庭上有罪案受害人是以A小姐、B先生之類的代號來隱藏身份,避免因媒體報道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卻很少看到,原來犯罪的被告,身份都可以被保密。

  這天,看到香港保護(hù)兒童會屬下幼童留宿院所“童樂居”虐兒事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4名院所女職員各被控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因案件押后再審,4人暫獲保釋。報載,這4人分別是:C.H.Y.、C.K.Y.、L.H.Y.及C.W.H.。

  有冇搞錯?

  通常我們在法庭審判時看到被隱去名字的ABCDE,多是涉及非禮案、強(qiáng)奸案,為保事主清譽(yù),受害人都會以代號來代替實名。又或者,如果案件的被告名字被公開,會讓人聯(lián)想到受害人身份,舉例,父親性侵女兒,那被告父親的身份一暴露,受害女兒的身份就會呼之欲出,如此情況下,法庭才會讓被告姑隱其名。

  然而,這4個“童樂居”的施虐者憑什么可以受到聲譽(yù)上的保護(hù)?按此案情節(jié),至今涉事孩子已增至26人,有91次不同時段的施虐,老實說,根本不會猜到受害人是誰?那么,隱藏被告姓名的理據(jù)何在?

  我在想,會否因為入住“童樂居”的孩子身份特殊,譬如都是孤兒、棄嬰、或者來自家庭問題,才會隱藏身份?那給受虐孩子冠以ABCD名字便可,保護(hù)兒童我認(rèn)同,但保護(hù)罪犯,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則?就算是辯方申請,為什么律政司及法庭不拒絕這要求?

  如果被告是未成年罪犯,法庭為他/她隱藏身份,尚且情有可原。但此案被告由23至28歲,并非無知少年,都是成年人了,為什么犯案后仍可受到身份保護(hù)?到底被告私隱重要,還是孩子的身心安全重要?

  家長總要把孩子送到學(xué)校,有時更避不了把他們送到補(bǔ)習(xí)社、社區(qū)組織、課外活動班……甚至交付給鄰居、親友代照料,所以家長絕對有權(quán)知道那些做兒童工作的人到底是身心健康,還是心理變態(tài)。

  兩年前教育局為了保護(hù)私隱,不肯公布黑暴時涉暴教師的姓名及任教學(xué)校。今天,法庭又把虐待嬰幼兒的照顧者身份保護(hù)得妥妥貼貼,我只想問,難道孩子身體及思想的安危,都比不上被告人一個名字的私隱重要?如果這叫人權(quán),如果這是法治,在保護(hù)下一代面前,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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