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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禁“獨歌”合法必要 律政司理應上訴

2023-07-29 04:02:18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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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鼓吹“港獨”的歌曲《愿榮光》。高等法院昨日頒布判詞,拒絕批出禁制令。這一裁決令人失望。行政長官李家超第一時間對此作出表態(tài),強調(diào)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特區(qū)的責任和義務,已指示律政司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輿論普遍要求律政司早日上訴,以全面厘清法律觀點,切實維護好國家安全。

  高等法院拒批禁制令的理據(jù),主要有兩點:一是認為禁制令沒有實際作用,在執(zhí)行上會有困難,且若強制執(zhí)行,或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沖突;二是認為批出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應當說,這樣的理由無法令人信服。

  首先,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地位。香港原有的法律屬于地方性法律,當兩者有出入時,應該修改本地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本地法律規(guī)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guī)定”,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亦因此,高院對執(zhí)行禁制令或會與相關刑事法律有沖突的顧慮,是根本不必要的。事實上,選擇什么樣的法律或程序進行檢控,主動權在律政司,法庭不應作出質(zhì)疑。更重要的是,不能簡單地以普通法思維去理解國安法的憲制性規(guī)定。

  其次,《愿榮光》不是一般歌曲,而是2019年黑暴期間由反中亂港分子制作、公然鼓吹“港獨”的歌曲,已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高院在審理唐英杰案時,已在判詞中指出,辯方證人不否認“光時”口號的其中一個意思是“港獨”,其性質(zhì)涉及分裂國家,因此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認定在案發(fā)情境下,“光時”字眼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高院已經(jīng)定義了“光時”的違法本質(zhì),而《愿榮光》中就有“光時”的字眼。再加上大量其他的煽動性內(nèi)容,違法已是證據(jù)確鑿,律政司申請禁制令合法合理,更是必要必須。

  第三,高院裁決中提到的“平衡言論自由”的問題,其實也難以令人認同。首先,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等權利,但任何自由都有邊界,任何越界的言論都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也確認,一些權利和自由并非絕對。該公約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可依法規(guī)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更何況,禁制一些有政治敏感的歌曲屬于國際慣例,非香港特區(qū)所獨有。二戰(zhàn)之后,德國、奧地利等國明文禁止在特定場合下展示一些違憲組織的“標志”,這些標志的法律含義涵蓋圖像標記、歌曲、歌詞等,曾有游客在德國旅游時比畫有關手勢,結果面對控告。在英國,亦有饒舌歌手因發(fā)表煽動暴力的歌曲而被警方拘捕。為何沒有人質(zhì)疑這些法律會造成“寒蟬效應”?

  綜合上述理據(jù),法官的此次判決無法令人認同,律政司應當積極研究并及早作出上訴,以有效澄清法律誤解,并要因應情況,作出應對準備。事實上,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沒有“局外人”,香港社會需要堅定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特區(qū)行政、立法、司法部門必須共同負起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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