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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思明路/從加拿大新國安法看“外部干預”\湯家驊

2024-07-26 04:02:55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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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加拿大修訂后的《外部干預與資訊安全法》

  何謂外部干預?制裁是否外部干預?偏頗不實之政治評論會否構成國安罪行?這些均是令人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如果你計劃到訪加拿大旅游或到當?shù)鼐幼 ?/p>

  最近,加拿大議院悄悄地通過了《反外部干預法》(Countering Foreign Interference Act),并在六月底獲得“王室御準”,完成立法程序。透過此法例,加拿大政府訂立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并修訂了部分現(xiàn)有國安法條文。在新法案下,《1985年資訊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 1985)正式更名為《外部干預與資訊安全法》(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下稱《新安全法》)。當中一些修訂,引起不少關心人權人士之廣泛關注。

  修訂后的《新安全法》適用于全球,當中明文規(guī)定任何人“在外國實體指示或協(xié)同下……通過恐嚇、威脅或暴力的手段,誘導或試圖誘導其他人”執(zhí)行任何提升“外國實體的力量……損害加拿大利益”之行為,即屬犯法,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jiān)禁。條文沒有定明何謂“外國實體力量”或什么算是“加拿大利益”、損害定義為何和是否任何形式不分輕重之損害皆屬犯罪。

  《新安全法》嚴苛違普通法原則

  除了罰則嚴苛嚇人之外,《新安全法》規(guī)定的判刑亦與普通法原則相違背,即使被告的犯罪行為是由同一或有連續(xù)性的事件所引起,被告也可被判處“分期執(zhí)行”而非“同期執(zhí)行”刑期。相比罪行定義嚴謹,刑罰輕重有分之香港國安法,加拿大《新安全法》可說是極為模糊嚴苛,令人咋舌。

  根據(jù)原法案《1985年資訊安全法》,“外國實體”(Foreign entity)的定義是“按照外國或其政黨的指示、為其利益行事或與其有聯(lián)系”的人;而“損害加拿大利益的目的”包括“推進政治、宗教或不同的意識形態(tài)目的、目標或事業(yè),或使外國實體受益”,或“削弱加拿大政府維護加拿大主權、安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構成犯罪的條件并不需要使用武力或進行違法等行為。

  從上述內容可見,《新安全法》下有關“外部干預”概念模糊,涉及的范圍極之廣泛。根據(jù)《新安全法》,任何試圖作出尋求說服,或甚至與外部勢力合作的行為,或從而通過制裁向政府施壓的人,都會被視為犯下“外部干預”罪行??梢娪握f其他國家制裁自己國家有損國家安全之概念絕非香港特區(qū)獨有。

  不僅如此,在《新安全法》的規(guī)定中,在“外國實體”的指示下、任何人與其合作或為其利益,明知或罔顧后果地“從事隱蔽或欺騙行為”,意圖影響“政府履行政治或管治運作、教育治理、或任何與治理有關的職責”,或“行使民主權利”,均可被判處終身監(jiān)禁。當中提到的“教育治理”(Educational governance)則被定義為有關于加拿大學校、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或培訓機構”的治理。

  罪行定義含糊極易墮法網(wǎng)

  《新安全法》并沒有對“隱蔽或欺騙行為”作出明確定義。這不禁令人懷疑,偏頗或失實言論會否被視為“隱蔽或欺騙行為”?如果在學術上表達了來自某些對加拿大不太友好的國家或政權的意見時,而同時間沒有提及相反觀點時,是否有機會觸及該法?很多人認為西方政客及媒體,甚至個別港人每天也在詆毀、抹黑中國包括香港特區(qū),那么這些人或媒體若以同樣行為針對加拿大,是否也算違反《新安全法》?

  跟英國去年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比較,加拿大《新安全法》可說是懲罰更嚴厲、措辭更含糊,難免會讓有意前往加拿大的港人或中國人感到不安。鑒于國際地緣政治不斷升溫,美西方加強打壓中國包括香港特區(qū),尤其是在最近香港駐倫敦經(jīng)濟貿易辦事處員工或代理人被起訴事件發(fā)生后,我們不得不更謹言慎行,以免成為美西方攻擊抹黑中國的政治犧牲品。

  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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