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35+顛覆政權(quán)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成的45人,分別判刑4年2個月至10年。作為案件主腦的“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10年有期徒刑,其余三名“首要分子”區(qū)諾軒、趙家賢和鐘錦麟,分別被判處6年1個月和7年的刑期,黃之鋒則獲刑4年8個月。
這是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大規(guī)模的一次檢控,亦是香港首宗被控國安法下“串謀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的案件。在2021年3月1日首次提堂后,經(jīng)歷超過3年8個月的漫長司法程序后,案件終于塵埃落定。這場遲到的判決既是對香港社會和愛國愛港市民的一次交代,更是向所有反中亂港分子的一次震懾。
然而,在被告判刑之后,美西方媒體和政客便按捺不住,攻擊抹黑法院的判決。美西方國家是非不分,意圖指鹿為馬,干涉香港事務(wù),抹黑和破壞香港的法治,可謂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筆者4年前曾撰文,指出違法“初選”本質(zhì)上就是一場“有組織、有預(yù)謀、有綱領(lǐng)、以癱瘓立法會為目標的操控奪權(quán)行動……若放任不管,它勢必打破行政主導(dǎo)的特區(qū)政治體制……”2021年,戴耀廷等人被捕后,筆者特別強調(diào),“對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懲誡是香港七百萬市民的民心所向,是維護香港政治制度和社會運作的公平和公正?!?/p>
英國護照不是“免死金牌”
3年多后判決出爐,筆者更有進一步的三點思考。
第一,這場以國安法為綱、對顛覆國家罪行的審判,是一場遲到的審判,是不能缺席的正義,它既不是西美方誣稱的所謂“法治和自由的泯滅”,更不是“在特殊司法環(huán)境下的政治裁決”。若仔細看法官頒布的判詞,我們可以看到在進入被告量刑階段,法官的量刑決定是仔細考慮控辯雙方的爭議。首先,戴耀廷在內(nèi)的部分被告的代表律師指出本案涉及串謀控罪,而國安法第22條下的刑期分級并不適用串謀控罪參考。法官在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后,也接納本案屬串謀控罪。其次,本次的判刑參考是來自“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因為國安法并沒有詳細界定如何將案件分為“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較輕”,但又由于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并且兼容互補,故法庭在判刑時則采用了普通法判刑原則。由此可見,國安法的實施不單沒有損害香港的普通法原則,更填補本地法律的短板,這恰恰是“一國兩制”的優(yōu)越性的體現(xiàn)。
第二,反中亂港“頭目”的黎智英11月20日出庭自辯。此前,法庭已裁定黎智英涉嫌3項控罪表證成立。雖然香港警方逮捕的只是黎智英一人,但卻牽出其背后的境外勢力。尤其是以英美為首的西方國家在黎被捕以來,多次發(fā)表“聲明”,進行所謂的“聽證會”,充當黎智英“保護傘”,意圖干涉香港事務(wù)。更諷刺的是,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隊”曾以其擁有“英國國籍”為由,要求英國政府向特區(qū)政府施壓釋放黎。
必須指出的是,英國護照絕不是“免死金牌”,外國國籍身份更不是“靠山”。香港國安法第36條明確規(guī)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內(nèi)實施本法規(guī)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個“任何人”當然包括持有英國護照的黎智英。正是如此,外國勢力對黎智英案乃至其他顛覆國家罪的案件越是上心,越是不斷叫囂,就越是證實了黎智英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jié),利益牽扯深厚,其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指控具有不可爭辯的事實基礎(chǔ)。
美西方干預(yù)是自暴其醜
最后,美西方越是對黎智英“賣國”行為的開脫說項,越是包庇美化“顛覆政權(quán)案”的被告,越是對判決指手畫腳,只會更加暴露出他們的雙重標準,嚴重違背法治精神和國際準則。2023年7月,英國正式通過了最新的《國家安全法案》,國安概念被極大地泛化,更將外國干預(yù)列為刑事罪,外國干預(yù)投票、妨礙言論自由等英國公民權(quán)利,均屬違法。
英國一方面是為自己的國家安全“修高墻”,嚴防外國干預(yù);另一方面是憑借黎智英案,瘋狂抹黑香港,妄圖干預(yù)香港司法,這種行為難道不是虛偽至極的“雙標”?難道這就是西方引以為傲的“民主與法治”?
有外國護照并不意味犯罪犯法就可以逍遙海外,判決會遲到但正義從不缺席,該來的正義終究是民心所向。這一場遲來的判決是香港社會維護國安的一次重要實踐和公正昭示。
安徽省政協(xié)港澳臺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