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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馬官”聲明的三個“軟肋”\屠海鳴

2020-09-25 04:23:22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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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市民質疑法官“放生”暴徒、呼籲司法改革的呼聲,前日,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fā)表了長達13頁的聲明,強調在不熟知情況及欠適當基礎和理由下,或單憑純粹、或斷章取義而批評法官及法院,均是錯誤的,亦損害公眾的司法信心,強調司法機構絕對不應被政治化。他并稱,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涉;評論法院、法官的工作必須牢記全部來自基本法的原則。對於外界呼籲司法機構應該與時并進推動改革,馬道立卻表明不支持設立“量刑委員會”。

  粗略一看,“馬官”聲明很有道理,但細細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馬官”有避重就輕、轉移話題之嫌,明顯存在三個“軟肋”。

  無視某些法官的政治化傾向

  “馬官”強調,司法機構不應被政治化,這句話絕對正確,這也是維護司法公義的基礎和前提。但“馬官”如果沒有生活在太空的話,就應該看到,現(xiàn)在香港的一些法官已經將自己的政治傾向明顯帶進審判過程,而且正在令司法機構政治化。

  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今年5月在審理15歲少年向馬路擲汽油彈案件宣判時,輕判感化18個月,并當庭讚揚他“滿腔熱誠深愛香港”,又形容他是“優(yōu)秀嘅細路”。法官當庭讚揚罪犯,試問:究竟要向社會傳遞什麼信息?況且,根據(jù)《少年犯條例》第11條,14歲以上的少年如無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亦可判處監(jiān)禁,不判監(jiān)禁亦可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判入青少年院的時間亦可由1至3年。法官固然有裁量權,但如此寬厚仁慈,不僅對當事人不能有懲戒作用,而且以后類似的案例效仿此案,則貽害無窮。

  除“水官”之外,有法官在輕判罪犯之后,不忘讚美罪犯“香港嘅棟樑”;更有法官在“修例風波”中,發(fā)表不當言論,或匿名支持激進本土勢力的活動,幹了許多與自己身份不符的事情。“馬官”在聲明中說,法官亦有責任展示他們公正審案,沒有將法律以外其他因素,包括個人感情和政治立場帶入裁判中。但綜觀“修例風波”以來香港某些法官的作為,明顯將個人感情和政治立場帶入裁判中,說明香港司法機關政治化的現(xiàn)象已經相當嚴重,“馬官”不能無視這個現(xiàn)實!

  無視“司法獨大”的現(xiàn)實

  “馬官”在聲明說,評論法院、法官的工作必須牢記全部來自基本法的原則。這個說法同樣“正確”。那麼,讓我們看看基本法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是如何定義的。

  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表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指司法人員審理案件不受干涉和履職不受法律追究。

  那麼,香港的司法機關有沒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呢?基本法明確規(guī)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qū)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如果不遵守這兩條,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責任。

  明確這個問題,不妨再梳理一下那些被法官“放生”的嫌犯,其中有不少人是喊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非法聚集、打砸公物、當街縱火的;這些人不僅“抗爭”的手法暴力,而且有明顯的“港獨”印記。三番五次地“放生”這些人,司法機關難道忠實履行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責任嗎?

  再分析一下香港法院以往越權判決案例,無論是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的吳嘉玲案,還是去年11月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宣稱《緊急情況規(guī)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后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案,都屬香港司法機關擅自擴大自己的裁判權?;痉ǖ慕忉寵鄬凫度珖舜蟪N瘯?,香港法院作為地方法院,沒有所謂的“違憲審查權”。這說明,香港司法機關確有一些法官,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將“司法獨立”擴大到不受約束的地步,這恰恰是違背了基本法。

  無視民眾維護司法公義的訴求

  香港司法有糾錯機制,但自從2014年“佔中”以來,由於某些法官將自己的政治立場帶入案件審理當中,部分法官判決量刑出現(xiàn)嚴重偏差,原有的糾錯機制已經難以發(fā)揮作用。

  市民呼籲司法改革,并非要介入具體的個案,而是要求建立更加可靠的糾錯機制,這與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關於“司法獨立”的規(guī)定不衝突,與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不矛盾。換句話說,建立糾錯機制后,法院仍然獨立審案判案,并沒有人干涉其審判工作。

  由於法官的量刑權力較大,在涉及敏感案件的裁決中引起的質疑越來越多,有議員提出設立監(jiān)察機制,如設立“監(jiān)察司法委員會”及“量刑委員會”來指引法官量刑標準,這些改革思路都是值得探討的。香港的法律體系屬於英美法系,英國於2010年設立了量刑委員會,美國國會在1984年通過《量刑改革法》,授權成立量刑委員會,統(tǒng)一指導量刑。英國、美國的司法可以改革,香港的司法為什麼不能改革呢?

  推進司法改革,并非要將司法機構政治化,是為“司法公義”加上一道“保險”,恰恰是為避免司法機構政治化。“馬官”的聲明過分強調“司法獨立”,而無視香港的“司法獨立”已發(fā)展到“司法獨大”的地步,正在蠶食“司法公義”,如果再不改革,香港的法治基礎岌岌可危!

  (本文作者為港區(qū)全國政協(xié)委員、香港新時代發(fā)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fā)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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