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指出,很多大規(guī)模游行和示威演變成暴動,而大部分暴徒以蒙面逃避嚴重犯罪行為的責任,因此,對于非法集結及未經(jīng)批準下集結,禁止蒙面是“為達至正當目的之所需”
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不符合基本法規(guī)定,其后頒令《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不服上訴。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詞,裁定政府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訂立緊急規(guī)例符合基本法。上訴庭同時表示,《禁蒙面法》禁止在非法及未經(jīng)批準集結蒙面的條文沒有違反《基本法》,警方在上述情況可執(zhí)行該規(guī)例,但沒有理據(jù)進一步以《禁蒙面法》限制合法公眾集結或游行,因此有關條文不適用。\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
特區(qū)政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guī)例》(《禁蒙面法》),以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其后,反對派就法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去年11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宣判《緊急法》部分內(nèi)容不符合基本法的規(guī)定,并裁定“反蒙面法”部分條文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特區(qū)政府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緊急法》不可或缺
本案上訴人為行政長官、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答辯人則為郭榮鏗等24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今次上訴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qū)慶祥共同審理。上訴庭昨日宣判,特區(qū)政府上訴部分得直。
上訴庭指出,香港回歸前法律于回歸后具有延續(xù)性,強烈顯示出《緊急法》作為回歸后處理緊急及危害公安情況中不可或缺的方案,亦與憲法相符。而在普通法原則下,立法會可授權特首,根據(jù)《緊急法》制定附屬法規(guī);由于《緊急法》沒有將訂立主體法例的一般立法權,賦予特首及行政會議,故沒有抵觸基本法。上訴庭強調(diào),若《緊急法》被裁定違憲,“法律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令特首不能迅速、靈活制定緊急法例。
很多未經(jīng)批準游行變暴動
至于《禁蒙面法》有關條文,上訴庭稱條文對市民的基本權利加以限制,但示威和集結權利非絕對,亦須保障他人權利,裁定針對非法集結及未經(jīng)批準集結的條文都符合相稱性。
上訴庭提到,由去年10月開始,很多未經(jīng)批準的游行及集會都被騎劫,演變成暴動。因此,有需要遏止公眾身處非法或未經(jīng)批準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但法庭又指出,純粹旁觀或路過的人,不應被視為“身處集結”,惟獲合理機會離開而仍留在現(xiàn)場的人,則應被視為“身處未經(jīng)批準集結”。上訴庭強調(diào),“所有珍惜法治作為核心價值的市民,都應負上維護法治的責任。”
律政司:正仔細研究判詞
對于合法的公眾集會及游行,判詞認為,警方已有權力規(guī)管,如果再立法禁止人蒙面,就不合乎比例,違反了基本法保障的人權,因此有關條文不適用。
此外,《禁蒙面法》準許警方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士除去蒙面物品,否則可被視為犯罪。對此,上訴庭認為,《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已授權警方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表露其身份,《禁蒙面法》授予的權力更為廣泛,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自由及干擾一個人的私隱,故裁定該條文違憲。
律政司發(fā)言人表示,律政司正在仔細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由于司法程序仍未完畢,律政司不適宜作出評論。對于《禁蒙面法》會否恢復生效,律政司表示會按所得證據(jù)、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處理所有相關案件,包括決定是否提出檢控、選擇合適控罪及持續(xù)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
依公安條例 警有權要求除面罩
記者陳瑞秋報道:上訴庭裁決,警方不可根據(jù)《禁蒙面法》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脫下面罩。警方回應大公報查詢時表示,會嚴格遵守今次上訴庭作出的裁決。警方理解在現(xiàn)時新冠病毒情況下,市民需要佩戴口罩以保障健康,而《禁蒙面法》中亦訂明有關的免責辯護。因此,警務人員會按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事件。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于上訴時曾表示,戴口罩預防新冠肺炎,屬于《禁蒙面法》第4條下的免責范圍,不會受規(guī)例影響。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警方可根據(jù)《公安條例》要求除口罩。湯家驊說,即使《禁蒙面法》被裁定違憲的條例已無法律效力,但警方仍可根據(jù)《公安條例》等要求任何人士除下口罩表露身份,相信裁決無特別影響實際操作。
反對派揚言上訴到終院
昨日上訴庭宣判之后,社民連梁國雄等在庭外接受訪問,最初包括長毛在內(nèi)只有四人手持橫額;之后吳文遠等人亦加入一起叫口號,聚集人數(shù)超過四人,涉違反“限聚令”。有女警見狀,走近黃浩銘,提醒他有關“限聚令”的規(guī)定。
一眾反對派議員則揚言會上訴到終審法院。公民黨郭榮鏗稱,現(xiàn)時行政機關并無自我約束力,今次禁蒙面法部分上訴得直,宣稱特首權力不受約束云云。然而,據(jù)資料顯示,郭榮鏗曾在2018年臺風“山竹”襲港后,建議行政長官動用《緊急法》。
法律界:裁決確立《緊急法》地位
記者高仁報道:對于上訴庭裁定政府通過《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做法不違憲,本港法律界普遍表示歡迎,形容今次裁決“撥亂反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認為,是次判決確立政府有權不經(jīng)立法會動用《緊急法》,有重要意義,因為反對派早前提司法覆核的主要理據(jù)之一,是動用《緊急法》也不能繞過立法會,是次判決確立政府有權不經(jīng)立法會動用《緊急法》的權力。他提到,訂立《禁蒙面法》當時具有緊迫性:“當時好多人蒙住面搞暴力。”對于警方在合法集會中無權禁止蒙面,譚耀宗指出,合法集會中,也隨時有人蒙面作暴力行為,警方有需要確保社會安寧。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jīng)民聯(lián)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原則上歡迎裁決,政府若認為法例限制的幅度應更大,可考慮提出上訴。民建聯(lián)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過去反對派多番指控緊急法立禁蒙面法違憲侵犯人權等,今次法庭判決清晰駁斥了他們的歪理指控。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形容今次裁決“撥亂反正”,讓市民看清誰對誰錯。他說,原訟庭的裁決只是糾結于行政長官是否已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tài),卻回避了最關鍵的問題,即社會的現(xiàn)實需要。他批評原訟庭的裁決“背叛了公義應有的精神”,令許多市民失望。
“不除面罩 如何拍照?”
對于上訴庭裁決《禁蒙面法》中關于“警方可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違憲,黃汝榮就指出,“警察在進行拘捕的時候,被拘捕者的一舉一動都受制于警權,法例容許警察對被捕者錄指紋及影相,如果不給除面罩,又如何拍照呢?”
禁蒙面法推動組對法庭的裁決表示歡迎,推動組未來會繼續(xù)支持警方就《禁蒙面法》的執(zhí)法行動,期望社會能早日回復平靜。